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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96号
(2008年4月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苏国土资发〔2006〕231号文件要求和苏国土资函〔2006〕682号、苏国土资函〔2007〕161号、苏国土资发〔2008〕  23号等文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各地已陆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旧区复垦项目立项备案和管理工作

  1、拆旧区复垦项目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同时要求“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

  2、项目中用于复垦的地类应是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3、拆旧区复垦项目应依据经批准的挂钩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对应挂钩实施规划中具体的拆旧地块进行安排,项目不得跨乡镇申报。拆旧区复垦项目一经上报备案,不得调整。

  4、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拆旧区复垦项目规划方案、落实项目经费、明确项目实施总体安排等,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参照年度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编制要求执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并组织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审查和论证结束后将全市拆旧区复垦项目和论证意见一次性汇总报省厅备案。

  5、拆旧区复垦项目按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编号格式统一编号,同时在项目类型和立项年份中间加入G代表是挂钩试点项目,如“FGXXAYYZZZ”。

  6、2007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实施规划确定的拆旧区复垦项目所编制的规划方案中,应根据挂钩实施规划明确拟新增的农用地及耕地面积,并填写相应表格。

  7、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拆旧区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方案。如因不可抗力确需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并报省厅备案。        

  二、关于拆旧区复垦项目验收工作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 的要求,苏国土资发〔2008〕23号文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及以后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涉及拆旧区复垦项目验收的,在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的同时,验收新增农用地面积指标。

  2、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向省厅汇总上报挂钩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自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3、拆旧区复垦项目验收其他要求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要求进行。

  附件:

  1、 市 县(市、区) 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明细表   2、 市 县(市、区) 年度 (项目编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前后地类变化情况表   3、 市 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报省厅)   4、 市 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市级统计表(报省厅) (点击下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挂钩 复垦 通知

抄送: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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