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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69号)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加强挂钩试点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挂钩周转指标的核定
挂钩周转指标按下列程序申报核定:
1、编制挂钩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拟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确定规划思路、原则、方法和规划目标、任务;设置挂钩项目区,确定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撤并整治改造的规模、范围并落实拆旧地块,确定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规模、范围并落实建新地块;确定项目区规划具体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经费和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在此基础上,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规划》(以下简称《挂钩规划》,规划期为3至5年)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
2、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申请,并提交《挂钩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试点县(市、区)上报的《挂钩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3、上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试点县(市、区)上报的《挂钩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年度实施的项目区及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情况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4、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试点县(市、区)上报的《挂钩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年度项目区名称、位置,以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指标归还计划和项目完成时间。
二、关于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管理
挂钩试点工作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1、挂钩周转指标按照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项目区内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报批实行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面积双控制,即项目区内报批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得超过经核定批准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项目区内报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总规模,以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2、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的用地规模均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结合项目区实施检查验收情况分年度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试点县(市、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挂钩年度实施计划。挂钩周转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的规模控制,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优先用于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和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使用后有节余的,可用于城镇建设。要从严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是国有土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挂钩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妥善开展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4、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与国家下达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单列统计与使用管理。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挂钩周转指标形成来源、使用和归还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年度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台帐,并在指标使用年度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指标使用和节余情况(表格见附件1)。
5、挂钩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检查验收。验收时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台帐以及现势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成果资料,与实施前留存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项目区验收合格的,将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面积经核定后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并按规定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挂钩周转指标应由项目区内拆旧的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归还,其它地类整理形成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6、试点县(市、区)不能按计划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归还计划的,暂停实行挂钩政策,补缴经批准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相关用地规费,并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相应扣减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关于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报批
项目区内涉及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项目区内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报批,除按正常的用地报件要求上报外,同时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报件材料:
1、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报件应单独编号,在编号中加注“挂”字以区别其他类型的用地报件,如“(锡)挂地呈字[2006]第1号”。
2、在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上注明使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为“挂钩周转指标”。
3、用地报件中附具加盖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彩色局部挂钩年度实施计划图。
4、建设用地报件中应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挂钩年度实施计划作简要说明,内容包括:申报用地是否位于挂钩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建新区内,申报用地中分别位于安置区和留用区内的面积、主导用途和现状地类情况,申报用地的总规模是否控制在挂钩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拆旧区总规模内。
5、建设用地报件中应对所涉及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作简要说明,内容包括:项目区名称,拆旧区与建新区(包括安置区与留用区)简要情况,项目实施总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总面积,逐年增加耕地面积等。第二年度上报建设用地的,应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区上一年挂钩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意见。
四、关于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管理
用于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除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外,实行“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
1、项目中用于整理的地类应是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2、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应依据经批准的挂钩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安排,一般应在一个乡(镇)行政辖区内。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落实项目经费、明确项目实施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经批准的挂钩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表格见附件2)。
4、农村建设用地项目按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编号格式统一编号,同时在项目类型和立项年份中间加入G代表是挂钩试点项目,如
“FGXXAYYZZZ”。
5、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方案。如因不可抗力确需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7、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挂钩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竣工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五、关于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建设用地审批中的规费管理
1、对主要用于安置项目区内拆旧地块中农村居民的位于安置区内的用地,参照农民建房用地的收费政策收费。
2、用地单位使用建新区内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留用区内土地的,应足额缴纳各项土地规费。试点县(市、区)在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建新区面积小于拆旧区面积且占用耕地面积小于拆旧区整理形成耕地面积的,除按规定缴纳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和用途变更费外,其余规费留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挂钩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项目的实施。
附件:
1、江苏省x市x年度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统计表
2、江苏省x市
x 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库建设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挂钩试点
管理 通知
抄
送: 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