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探矿权登记审批。为规范本省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凡在本省范围内申请探矿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一)清点资料
受理人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齐全。
1、探矿权新立申请必要资料: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⑶
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⑷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⑻
交通位置图(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必要资料: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⑶
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1份);
(5)按变更类型不同,应分别提交如下资料:
①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②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还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复印件,1份);
③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④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b
、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c、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d、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3、探矿权延续申请必要资料: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⑶
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1份);
⑸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⑹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探矿权保留申请必要资料: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⑶
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矿区勘查报告或储量认定书(复印件,1份);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③矿体平面投影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④交通位置图(1份)。
5、探矿权注销申请必要资料: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⑷
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许可证原件。
(二)检查资料
负责受理的人员检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错项;
(1)申请区块范围图是否清晰;
(2)其它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确定是否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负责受理的人员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请申请人签字。一般不受理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对情况特殊,确需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须在“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有关栏内注明申请资料收到的邮戳时间。
申请资料不全的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四)录入到数据库
负责受理的人员应将受理的项目资料及时录入到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二、审查
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查。
审查人认为需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人对申请人出具的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三、审核
审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负责。重点审核申请勘查区域内矿权是否重叠;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申请项目所需的各类批件、证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待批区块图形是否合理,区块图形及区块计算、编号是否准确无误。对重大问题须提请分管厅领导召集有关处室进行会审。
审核人应提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结论,并在“探矿权审批表”中审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
四、签发
受厅长委托,签发工作由分管厅领导承担。签发人参考审核意见,对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的裁决意见进行终审,明确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结论意见,在“探矿权审批表”签发一栏签署。
五、通知、缴费、发证
(一)审批签发后5日内,对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二)探矿权人应当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缴纳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后,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报国土资源部地勘司备案;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七、地质调查项目备案
地质调查项目的备案程序参照勘查登记审批程序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