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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行政审批会审办法
(2006年6月22日)

为提高探矿权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增加行政审批透明度,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地勘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参与会审的处室为:规划处、矿管处、地环处、资源处、财务处、监察室。

二、会审形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会审采取有关处室分别会签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形式。凡需行政审批的勘查项目均先采用会签形式,请有关处室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对在会签时提出异议的或矿权设置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再经集体讨论,形成会审意见后,与会处室代表签字。

三、审查内容

(一)申请勘查区域内矿权是否重叠;

(二)申请勘查的区块、矿种是否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

(三)勘查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四)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五)以往汇交地质资料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六)有无影响探矿权登记的其他情况。

四、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

1、地勘处接到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后,首先审查本厅是否具有该探矿权行政审批管辖权;

2、符合法定管辖条件的,应检查探矿权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所提供资料齐全的,由地勘处向勘查区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权排他性调查。

(二)审核

地勘处受理审查完毕后,填制勘查项目会审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有关处室,会签处室自收到该表后2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交回地勘处。在会签的基础上,对于确需集体讨论的勘查项目组织集体讨论审核,作出探矿权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审批

根据会审形成的意见,批准申请登记勘查项目的,由地勘处按规定报请分管厅长审批发证,授于申请人探矿权。不予批准的勘查项目,不办理登记发证,将有关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会审意见随申请登记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其它规定

(一)探矿权行政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批准登记发证,在40日内完成。

(二)参与会审的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会审的内容等情况。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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