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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赉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地质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保护地质环境的使用感和责任感,部向社会公开征集了“地质环境保护标志”.经遴选,确定了标志的使用方案.现将“地质环境保护标志”图案、标志说明以及基础设计要素组合规范印发,请在国家(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点、地面沉降、地下水监测设施以及地质环境监测站(点、车)上广泛使用。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