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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
[2005]37号)的规定,部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对需报国土资源部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现予印发。
附:《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
为贯彻《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行政效能,实现信息畅通、指挥快捷的工作要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快速处置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程序规定如下:
一、报告范围和时限
(一)报告范围
1.特大型
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
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报告时限
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接报单位应立即报告部领导,并按照部领导指示立即上报国务院。
二、处置程序
(一)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1.部环境司接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拟写情况报告,并和向国务院报告稿一同报部领导审批,同时与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联系核实灾情或险情;
2.配合部值班室编制《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速报国务院值班室;
3.根据部领导指示,环境司代表国土资源部商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负责派出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和应急调查;
4.超出灾害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根据部领导指示,环境司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方案并协助部办公厅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务院总指挥部或派出国务院工作组的建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指示开展具体工作;
5.环境司负责与灾害发生地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保持联系,传达部领导的指示精神,了解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情况,及时跟踪并向部和国务院值班室报送灾情或险情进展情况。
(二)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1.部环境司接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立即与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联系核实灾情,以《汛期地质灾害简报》形式连同向国务院的报告稿立即送办公厅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部领导,按部领导指示报送国务院;
2.对部领导指示报送国务院的信息,环境司配合值班室编制《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速报国务院值班室;
3.根据部领导指示,如需派出工作组,环境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4.环境司负责与灾害发生地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保持联系,传达部领导指示精神,了解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情况,及时跟踪并向部和国务院值班室报送灾情或险情进展情况。
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要求
一、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要求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lOO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2.环境司接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录入地质灾害信息登记表。每月10日、20日、30或31日将统计情况以《汛期地质灾害简报》形式上报部领导。
3.对发生6人(含)
以上死亡和失踪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环境司应在接报后当日报告部领导。
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要求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2.环境司接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按照部《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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