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001年7月3日)
江苏是一个人地矛盾非常突出的省份,全省土地总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07%;全省耕地面积7524.41万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5%, 人均耕地仅1.05亩(土地详查面积)。同时,江苏土地开发历史悠久,土地垦殖 率高,高投入、高产出、高负载构成了江苏人地关系的主要特点。 为搞好全省的耕地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针对特殊的省情,在1995年就 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省现代化建设以及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 求,提出“一个立足、两个从严、三个适应”的工作方针,即立足全省耕地总量 动态平衡,确保主要农产品的供给自求平衡;从严控制人口增长,从严控制非农 建设用地;适应稳定、提高发展农业的需要,适应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需求,适应 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基本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 平衡的目标。1996年至2000年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74.35万亩,同时通过土地复 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75.75万亩,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 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基础。 江苏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按规划供地,严格控制耕地地转化为非农用地。江苏从1998年起全 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至2000年上半年,全省省、市、县、乡四级 规划均获批准实施,在规划编制时不仅编制了总体规划,同时还编制了基本农田 保护和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并采取措施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全省严 格实行建设用地审查制度,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才安 排供地;严格按审核农业用地转用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用才 批准用地。同时,按规划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范围、面积和利用方向实补耕地项 目,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从宏观上做好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江苏是在全国较 早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省份,1993年年底颁布了《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1994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保护区划定后,以地 块为单位,埋设保护标志,树立保护标牌,将保护责任一直落实到承包经营户, 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国家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需占用基本 农田的,必须依法报批,并实行高额补偿制度,明确经批准占用农田进行非农建 设的,必须交纳高于占用其他耕地40%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 和基本农田的建设,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 三、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实行严格的耕地“占一补一”。从1999年开 始,江苏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 地实行“占一补一”的规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规划为依 据,按照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并略储备的要求,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 解落实到具体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上,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通过项目 管理将耕地补充工作进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保证将土地补充工作落实到实 处。对例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2000年,经省确认进入 项目库的项目1448个,项目全部完成后可新增耕地13.37万亩,使补充耕地工作 落到实处。 四、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保证耕地占补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新《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 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可操作性,江苏 加大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力度,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时,都要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自行复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 不能自行复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的开垦费统一组织 复垦。在加大收缴耕地开垦费力度的同时,加大政府投入,调动各地补充耕地的 积极性,推动耕地补充工作的开展。 五、积极转化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苏土地垦殖 率高,现有的农用地后备资源开发难度较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较为艰巨 的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耕地的“占一补一”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土地复垦开 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储备、土地开发等投资业 务。为了便于上下联动,一些市、县也组建了专职从事复垦开发的事业单位或公 司具体从事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工作,如无锡、苏州、淮安等地已按市场经济规律, 组建经济实体,长期从事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既造了地,又形成了耕地占补平衡 的良性循环。 (此文为省委办公厅信息处约稿,厅耕报处提供)
[] [打印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