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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 土地利用管理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40204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一、依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2号)

二、工作内容

1、审查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2、审查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加盖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专用章,或拟文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并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1份);

2、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等(1份);

3、所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1份)。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8)》)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准予备案,出具审批文件,或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加盖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专用章;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