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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成果检查验收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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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40201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成果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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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 18507-2001)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 185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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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1、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检查;
2、基础图件、准备工作、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地价计算检查;
3、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评定检查;
4、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修正系数说明表;
5、编图检查;
6、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检查;
7、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立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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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意见;
1、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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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市、县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文件及听证材料等;
2、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包括基准地价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等;
3、土地定级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4、土地级别图、基准地价图等;
5、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立报告;
6、《规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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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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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组成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核发合格证书,出具验收报告;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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