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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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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矿产资源储量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及名称:07010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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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国土资发(1999)205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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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接受省评审机构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材料;
2、经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评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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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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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附软盘);
2、评估师或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4、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
6、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一份,经备案后退回;
7、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备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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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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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经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评审机构提交的报告评审意见书)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分发,并适时将评审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不同意: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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