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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床工业指标评审备案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 矿产资源储量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70203矿床工业指标评审备案

一、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国土资发(1999)205号)

二、工作内容

对矿业权人申请的矿床工业指标经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矿业权人委托矿山设计院论证,提出推荐工业指标的申请材料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25)》)

六、办理结果

1、同意:经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2、不同意: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