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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矿产资源储量处

协办部门:财务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勘处、监察室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70101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一、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申请主体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

2、评估机构资格审查;

3、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计算、汇总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时限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协办部门”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评估结果备案报告;

2、矿业权评估报告原件。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7)》)

六、办理结果

1、同意: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