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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确认、备案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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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矿产资源储量处
协办部门:财务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勘处、监察室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70101矿业权评估确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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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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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审查:
1、申请主体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
2、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范围;
3、评估机构资格审查;
4、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5、计算、汇总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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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协办部门”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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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评估结果确认、备案申请报告;
2、矿业权评估报告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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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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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下达确认备案书;属部委托确认的,报送国土资源部确认。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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