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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确认、备案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矿产资源储量处

协办部门:财务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勘处、监察室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70101矿业权评估确认、备案

一、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申请主体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

2、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范围;

3、评估机构资格审查;

4、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5、计算、汇总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时限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协办部门”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评估结果确认、备案申请报告;

2、矿业权评估报告原件。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7)》)

六、办理结果

1、同意:下达确认备案书;属部委托确认的,报送国土资源部确认。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