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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审批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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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地质环境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80301省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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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矿部令第21号)
3、《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7号)
4、《关于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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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符合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2、是否符合保护的对象;
3、保护程度划分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符合建立地质公园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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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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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申报书;
2、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拟建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文本;
4、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图、环境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光盘等;
6、拟建省级地质公园博物馆建设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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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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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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