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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审批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 地质环境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80301省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审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矿部令第21号)

3、《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7号)

4、《关于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141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符合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2、是否符合保护的对象;

3、保护程度划分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符合建立地质公园的相关规定。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申报书;

2、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拟建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文本;

4、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图、环境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光盘等;

6、拟建省级地质公园博物馆建设方案等。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1)》)

六、办理结果

1、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